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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政策


    一、本市将实行“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帮助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二、北京市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
    (一)就业岗位援助
    ⒈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开发新的就业岗位,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积极发展中小型企业,发展城乡个体和私营经济,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产业。
    ⒉开展以社区就业为重点的岗位援助行动,力争2003年底开发置换30万个社区就业岗位。2001年开发置换10万个,重点是家政服务、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再生资源回收和社区物业管理等就业岗位。

    (二)对于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进入社区,以弹性就业形式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⒈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创办小企业,从事社区服务项目,根据他们不同年龄,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补助。对办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收取的个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对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社区服务项目经过确认的,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等税收优惠。3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收取的个体管理费。
    ⒉鼓励失业人员以弹性就业形式从事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服务项目。年龄较大的失业人员通过弹性就业形式在社区实现就业的,可以享受就业经费提供的社会保险补助,享受社保优惠待遇(女四十岁,男四十五岁)以上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弹性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部分予以保留。再次失业后可以继续领取。从事弹性就业,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5元。

    (三)加大社区就业培训力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建立社区就业持证上岗制度,进入社区从事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各类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辖区内社区就业培训组织管理规划。发挥各街道社保所的主导作用,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面向失业职工开展职业指导,社区创业培训以培养自谋职业,创办社区就业型小企业为主,突出实用性。

    三、《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年龄较大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以下简称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
    (二)已领取个体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三)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四)本人在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参加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自谋职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自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0日内的。
    (二)已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
    (三)已享受过社区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经费补助。

    第四条 自谋职业人员按下列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6%的费率,补助19%,个人缴纳7%。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费。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助1.5%,个人缴纳0.5%。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助6%,个人缴纳1%;按《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的自谋职业人员,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经批准可连续享受最长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女年龄不满45周岁,男年龄不满55周岁的,经批准可连续享受最长3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
    自谋职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费补助。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助费后,再次失业并自谋职业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第六条 自谋职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停止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不按规定时间到社保所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办理缴费手续的。
    (二)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
    (三)个人提出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四)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期满的。

    第七条 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谋职业人员持已办理就业登记和个人委托存档的证明材料、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到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所填写《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向社保所提出申请。
    (二)社保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社保所对批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的,与其协商签订《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协议书》,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手续;对未经批准的,应通知本人。
    (四)自谋职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通知自谋职业人员。

    第八条 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助费,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按月审核、定期划拨街道社保所的方法进行管理,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区(县)和街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自谋职业人员的政策指导、职业培训,严格按规定审核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相关材料,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对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原《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中有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再就业优惠证》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免费到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持《再就业优惠证》到工商部门免费办理工商登记;持《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自营业之日起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免交以下收费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和年检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证照费、卫生监督防疫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4、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代码证书费;
    5、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
    6、国土房管部门收取的房屋产权证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7、烟草管理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费(含临时许可证费);
    8、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社会文化管理费;
    9、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职业技能鉴定费;
    10、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享受以下优惠
    为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各种检测服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各类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有收费浮动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国土房管、烟草、新闻出版、劳动保障、药品监督等部门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此项收费优惠政策自2002年12月10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四)《再就业优惠证》实年度注册制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对签发时间不足6个月(含)的《再就业优惠证》不进行注册。

    (五)《再就业优惠证》丢失不予补办。

    五、办理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及申领《再就优惠证》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本人1寸近期免冠照片、求职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并到西城区职业技术学校报名参加‘社区就业’培训,同时还可根据本人情况自愿报名再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报名学习地点:西城区委党校后院右侧门内)
    第二步: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材料,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第三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地点:月坛公园天香庭,西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第四步:回街道社保所办理再就业认定手续,由社保所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填写“个体经营”,并盖章确认。
    第五步:持已进行再就业情况认定的《再就业优惠证》、预留名通知书等材料到工商局领取个体工商执照并办理免征工商税费手续、由工商部门填写优惠记录并签章。
    第六步: 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到西城区职业技术学校领取‘社区就业’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七步:到街道社保所提取个人档案,并办理存档手续。(存档地点:西四北三条乙26号,西城区劳动局职介存档部)
    第八步: 持以下资料回街道社保所办理社会保险补助手续:
    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申请
    营业执照副本(审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
    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协议书(原件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城镇就业人员登记卡(复印件一份)
    《社区就业》培训结业证书

    六、《“4050”就业困难人员免费存档政策》
    根据《关于为“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存档服务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136号)文件精神,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后,凭再就业服务中心、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证明,可将其档案免费存放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1、2002年11月6日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下岗失业前的原工作单位属于国有企业;
    3、女性年龄在40周岁,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

    七、低保补助政策
    凡失业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达到北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政府将给予补助,将人均月收入补到最低生活标准;除此之外,该失业人员如在劳动部门办理各项手续均可享受免费服务。

    八、《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服务型企业、驻社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及“4050”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或3年劳动合同的,国家给予用人单位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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