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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
    失业人员按照失业前累计缴纳时间领取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还可免费享受就业政策咨询服务;免费参加职业指导掊训;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单位职工失业后,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
    ⑵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⑶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⑷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三、什么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
    ⑴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⑵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如: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关闭、清算,根据《劳动法》第32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
    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⑷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⑸被用人单位除名或者开除的;
    ⑹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哪些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因辞职、自动离职或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⑴重新就业的;
    ⑵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⑶应征服兵役的;
    ⑷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
    ⑸移居境外的;
    ⑹到退休年龄的;
    ⑺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⑼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将停止或保留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中的第17条、19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⑴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⑵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⑶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⑷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⑸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⑹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七、目前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规定如下:
    ⑴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⑵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⑶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⑷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⑸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须注意的问题:
    1.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从次月起,按月必须由本人亲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机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持《营业执照》、《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身份证》、《求职证》向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提前退休和病退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一次性领取金额暂核定至其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当月,其未领取的期限暂予保留。对达到提前退休和病退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失业人员凭存档部门证明信和本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将其未领完的部分按月补发。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或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同进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凡已经全额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只有退还其不应享受的相关奖金后,方能办理退休手续。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的,持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关系和档案转出手续。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和本人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到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迁入手续。原《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加盖迁入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后继续使用。

    九、失业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补助金政策》:

[补助比例与依据]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3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A)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B)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C)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D)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E)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100%给予补助。

[补助范围与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补助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医疗补助金具体支付下列费用:
    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规定的生育费用和计划生育费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A)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
    B) 使用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母婴同室、温馨病房等超标准的床位费、护理费,婴儿的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未在指定医院就医或者转院就医未按时备案的;
    C) 由于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致伤、致病或者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身体检查、疫苗注射、婚前检查的医疗费用;计划外生育的医疗费用;
    D) 失业人员在申领医疗补助金时弄虚作假、涂改票据、处方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一次性医疗补助,是指由于住院治疗或者连续30日内在同一个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总额其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确实难以支付的医疗费,一次性医疗补助按照医疗费的80%予以补助,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选择定点医院及转院手续的办理规定]
    本区指定医院:复兴医院、北京市第二医院、厂桥医院、展览路医院。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时,应在指定医院中选择1—2家本人就医的定点医院,并将选定的定点医院填入《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中,加盖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用章。远郊区县偏远地区的失业人员不便在本区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在本人居住地附近选择1—2家指定医疗机构就医,但应经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家居外埠的失业人员就医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在居住地选择1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失业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在本人居住地附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指定医疗机构。
    失业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凭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和《失业保险金额领取证》,由本人或亲属(持失业人员身份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因病情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生育医疗费补助办理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失业人员持处方底方、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及费用明细单按有关规定申报。

[医院就诊规定]
    失业人员按规定到定点医院就医时,应主动出示《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医生应对患者使用本市统一规定的、失业人员专用的、加盖“失业”专用章的白色处方。如果必须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特需服务等,应在失业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情况下实施。
    失业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妥善保管所有医疗单据,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医疗补助。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不能为失业人员预支垫付医疗费。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单据缺损、丢失,影响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的,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材料程序]
    失业人员当月就医,在次月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申报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终止月内所发生的医疗费可在次月10日前申报。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次月底。
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失业人员医疗费相关材料后,上报本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于失业人员申领医疗补助费的次月发给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申领医疗补助金须提供下列材料:
    A) 失业人员申领门诊医疗补助费时:需持指定医疗机构的处方底方、医疗费收据,凡属急诊,还应出具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加盖急诊章的处方、收费收据等;
    B) 失业人员申领住院医疗补助费时:需持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及《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
    C) 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时:除出具上述两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由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及本人的申请书;
    D)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失业人员持《生育子女证明》(生育指标)、围产期保健卡、处方底方、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及《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

    十、失业保险待遇中的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目前为800元。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其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供养人数发给其家属。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

    十一、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凭《求职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再就业优惠证》到我校报名,免费参加一次我校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进行就业指导,经鉴定合格的人员终身为其提供免费推荐工作服务。
培训专业: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办公软件)中级、物业管理员(中级)、水暖工(初级)、中式烹调师(初级)、制冷设备维修(初中)、低压电工取证及复审、高压电工取证及复审、电气焊取证及复审、电梯司机取证及复审、电梯维修取证及复审、燃气燃油司炉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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