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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后享受哪些社会保障
请问:
前些日子,厂子因经营困难解除了我们的劳动合同,给我们办了失业手续,此时我们心中没了底。您能介绍一下我们失业后享有哪些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政策吗?
答:
为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尽快实现再就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和再就业促进政策。下面结合有关规定,向你们介绍一下失业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等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除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外,还享受如下社会保障:
一、医疗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二、计划生育补助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死亡、抚恤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
四、再就业扶助保障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后,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5000
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可将其未领完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里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下岗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职工中女满35周岁?含35周岁?、男满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具有大学、大专、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请长假人员及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的人员除外?,领取了下岗证或求职证,迫切要求就业的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不再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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