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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请教

请问:
    我现在问一个个人和公司的合同纠纷的问题。2000年10月,我和一个公司签署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3月份,这个公司和其他公司成立了一个合资公司,并占30%股份。这个时候。我的工资和所有的福利就被原来公司弄到新的合资公司来负责,当初也没有征求我任何意见。我现在请问是不是我和原来公司的合同就在2001年3月份已经是为自动终止了呢?而且是否可以认定原来公司当初已经违反劳动合同呢?会不会因为它拥有新公司的30%的股份而继续有效呢?我现在什么需要了解这些情况,请您在百忙之中不吝指教。

答:
    劳动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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