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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2001毕业到北京一家国企工作,户口落在北京,同年公司就给我上了医疗保险。由于工作需要,我被派到深圳工作,同时医疗保险的指定医院改签到深圳宝安人民医院,再过几个月,我的小孩就要出生了,据说按照国家规定生育费用是可以报销的,请问我这种情况生产费用可以报销吗?报销的比例是多少?产前检查、生育费用、住院费用、产后探视都能报销吗?现在深圳市出台的最新法规以上的费用100%报销,由于我公司在北京,我向您请教北京的具体情况。多谢!
答: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市政府68号令)第31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劳动部198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文件)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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