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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工生育问题

请问:
    新成立的公司,在办理完税务方面的事情后,是不是应该马上办理社会统筹这一部分?并且现在公司有员工正处在怀孕阶段,她的报销应该怎样办理?(此员工原来有医疗保险),是不是他的费用等到生完小孩一起结算?还是今年的费用结算到今年?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答: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市政府68号令)第31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劳动部198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文件)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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