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问题解答

返回上页


 外地户口就不能在北京国企就业吗?

请问:
  我的户口是个外地的。半个月前,我去北京某家通信公司应聘,由于本人以前在此行业工作了几年,并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此公司以不是本市户口的就不能录用。我想请问有关人士,改革开放的国家现还有此规定吗?

答:
  本市单位办理了以下手续,可以使用外埠人员。
  一、凡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单位,必须首先向劳动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申报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申请程序如下:

  (一)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市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局就业处申报(计划单列企业直接向市劳动局申报).各地驻京办事机构包括政府办事机构直接向市劳动局就业处申报.

  (二)区、县属单位,乡镇、街道企业向区、县劳动局申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89年6号令】规定的程序申报),区、县劳动局汇总后报市劳动局.

  (三)外商独资企业、民办企业及其它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分别向所在区、县劳动局申报.
  (四)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其中方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区、县劳动局申报.
  (五)建筑施工企业在申报时,要将农民合同制工人和成建制施工队人数分别注明后汇总上报.其方法是:建工总分司、城建总公司、住宅总公司、农建总公司、市政总公司、房管局、中建一局直接向市劳动局申报;部属、局属和军队所属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各自所在系统由主管部门申报;区、县属以下建筑企业向区、县劳动局申报;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进京单独承包工程的,由各省市驻京建管处申报.

  二、经批准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单位,持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使用文书按下列规定办理《就业证》:
  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市属单位、计划单列及由市劳动局批准的用人单位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区、县属单位、乡镇(街道)企业及由区县劳动局批准的用人单位到区、县劳动部门办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市政府1989年第6号令规定办理.

  三、用人单位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就业证》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使用文书;
  (二)外地务工人员花名册(样式附后);
  (三)与外省市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定的劳务合同;
  (四)外地务工人员本人的《外出就业登记卡》(成建制施工队还需提交《进京施工许可证》);
  (五)企业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外来人员的《暂住证》.
  
    四、《就业证》为"证卡合一"证件,外地来京人员需首先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持《登记卡》办理《就业证》,并将《登记卡》贴于《就业证》的指定位置,《登记卡》必须与持卡人的情况相符,无卡的就业证无效.
 
 

西城区职业技术学校
报名咨询电话:66114829 66114122
就业咨询电话:6611186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三条26号
邮编:10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