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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4级工伤患者的养老保险问题
请问:
我的父亲是一级工伤患者,今年4月份单位通知个人和单位都不再交纳养老保险基金,仅仅是口头通知,我想请问北京市是否有书面文件下达,我们从哪里可以查询相关信息?还有,如果情况属实,那么等患者达到退休年龄时,患者的养老金问题怎么发放?希望能给于解决,谢谢
答:
据您所述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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