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国企的一个娱乐中心工作,2002年12月正式上班,试工期3个月,但是因他所在的部门经济效益不太理想又给他延长了2个月的试工期,国家规定的保障也都未上,至今劳动合同也未签,请问是否符合劳动法?该单位是否可以在试用期满后辞退他?
答:
1、劳动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动法规、政策对劳动合同的适用期限做出如下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4、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违反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等,均属于违反《劳动法》行为,劳动者应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劳动监察机构受理举报劳动违法案件暂行规定》(京劳监发〔1995〕13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应实事求是。劳动监察机构立案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
(二)被举报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举报人(组织和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
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的举报电话是:63044923。劳动监察机构有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 |